前方车强行变道造成后车追尾事故责任划分标准是怎样的?


在探讨前方车强行变道造成后车追尾事故责任划分标准之前,我们先来明确几个关键的法律概念。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是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60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具体分为以下几种情况: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回到前方车强行变道造成后车追尾这一情况。通常来说,如果前方车辆强行变道,并且没有完成变道动作,车身还骑压车道分界线,这种情况下一般会认定前方车辆承担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因为它的强行变道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关于变更车道时应确保安全的规定。该法第44条规定,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虽然此条规定并非直接针对变道,但变道同样需要遵循安全原则。 然而,如果前方车辆已经完全完成变道动作,并且已经进入车道正常行驶,而后车由于自身车速过快、跟车过近等原因导致追尾,那么后车可能会承担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这是因为后车没有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3条规定,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 在实际的事故处理中,交通管理部门会根据现场勘查、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监控视频等多方面的证据来综合判断事故责任。如果当事人对事故责任认定结果不服,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71条,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 总之,前方车强行变道造成后车追尾事故的责任划分要根据具体情况,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来确定。当事人遇到此类事故,应及时报警,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调查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