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2007年和2008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是在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人身损害时,用以确定赔偿义务人向赔偿权利人支付赔偿金额的准则。在福建省2007年和2008年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中,涉及多个赔偿项目,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是医疗费。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这就是说,受害人看病花了多少钱,有正规票据证明的,都可以要求赔偿。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误工费方面。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这一规定出自上述解释的第二十条。 护理费的计算。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该规定在上述解释的第二十一条。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这是上述解释第二十二条的内容。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这是上述解释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在确定营养费时,需要有医疗机构关于加强营养的建议等证据。这依据的是上述解释第二十四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该规定在上述解释第二十五条。 对于福建省2007年和2008年的具体赔偿标准数值,在计算时需要参照当时福建省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职工平均工资等数据。这些数据通常会由当地统计部门进行统计和发布,在实际处理赔偿问题时,可以通过查询相关统计年鉴等资料获取。同时,不同地区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对赔偿标准进行一定的调整和细化,在处理具体案件时,还需要结合当地的司法实践和相关规定来确定最终的赔偿金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