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协议离婚有冷静期吗?
协议离婚冷静期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其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在福建,协议离婚是有冷静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这一规定在全国范围内都适用,福建自然也不例外。
这意味着,如果夫妻双方在福建通过协议方式办理离婚,首先要一起到婚姻登记机关提交离婚申请。婚姻登记机关受理后,会进入为期三十天的冷静期。在这三十天内,只要有一方反悔,不想离 婚了,就可以去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申请,离婚程序也就终止了。
如果三十天冷静期内双方都没有撤回申请,那么从冷静期届满后的三十天内,双方需要再次一起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只有在这个阶段,双方共同申请且符合条件,婚姻登记机关才会发给离婚证,婚姻关系才正式解除。要是在冷静期届满后的三十天内,双方没有共同去申请离婚证,也会被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所以,福建的夫妻在选择协议离婚时,一定要清楚离婚冷静期的相关规定,做好充分的准备和心理调适,以确保离婚程序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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