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福建离婚冷静期期间产生的费用怎么算?

我在福建,正在经历离婚冷静期。冷静期里产生了不少费用,像共同居住房屋的水电费、房贷,还有生活开销等。我不太清楚这些费用该怎么算,是双方平摊,还是有其他的计算方式呢?想了解一下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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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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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福建,离婚冷静期期间产生费用的计算,其实可以从多个方面来看。首先,我们要明白一些基本概念。夫妻共同债务,就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者一方为了家庭的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等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财产呢,就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对于离婚冷静期内产生的费用,如果是用于家庭日常生活的,比如水电费、物业费、日常生活用品采购费用等,通常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一般是平均分担。例如,一个月的水电费是200元,那么双方可以各自承担100元。 要是一方在冷静期内产生的债务是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像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为个人的爱好购买昂贵物品,这种债务一般就由该方个人承担。 另外,如果夫妻双方在冷静期内有约定,这些费用的承担按照约定来处理。比如双方约定在冷静期内各自承担自己的生活费用,那么就依照这个约定执行。如果没有约定,又对费用承担产生争议,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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