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关于服刑人员假释有哪些新规定?


假释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了一定时间的刑罚之后,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司法机关将其附条件地予以提前释放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在福建省,服刑人员的假释规定遵循国家法律框架,同时可能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一些细化规则。 从法律依据层面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在程序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犯罪分子的假释,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假释。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 福建省在具体实践中,可能会根据当地的社会治安状况、服刑人员改造情况等因素,对假释条件和程序进行进一步规范。例如,可能会在对“确有悔改表现”和“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认定上,制定更详细的量化标准。这些标准可能涉及服刑人员在狱内的劳动表现、学习成绩、遵守监规纪律情况等多个方面。 此外,福建省司法行政部门可能会加强对假释工作的监督管理,确保假释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服刑人员及其家属可以通过服刑监狱的相关部门了解具体的假释政策和申请流程,监狱也有义务对服刑人员进行假释相关法律知识的教育和指导。 总之,福建省关于服刑人员假释的新规定是在国家法律基础上的进一步细化和完善,目的是更好地实现刑罚的教育和改造功能,促进服刑人员的再社会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