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工伤具体赔偿项目有哪些?

我在福州工作时受了工伤,现在想了解下在福州这边,工伤具体能获得哪些赔偿项目。我不太清楚相关法律规定,也不知道赔偿的范围和标准是怎样的,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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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福州,当职工遭遇工伤时,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获得相应的赔偿。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工伤具体的赔偿项目。


首先是医疗费用方面。治疗工伤所需费用要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这些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如果用人单位未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那么这笔费用就由用人单位承担。简单来说,就是因治疗工伤去医院看病、买药等合理的花费,只要在规定的范围内,都可以得到赔偿。


住院伙食补助费也是赔偿项目之一。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比如在福州,职工因工伤住院,每天会有一定金额的伙食补助,要是去外地就医,途中的交通费用和在外地的食宿费用也能按规定报销。


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例如,职工受伤后需要在家休养几个月不能上班,这期间单位要按照正常上班时的工资待遇给职工发放工资。


生活护理费。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也就是说,如果工伤导致职工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他人照顾,就可以获得相应的生活护理费用。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这是对因工伤导致伤残的职工的一次性补偿。


伤残津贴。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五级、六级伤残职工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这是对伤残职工后续生活的一种保障。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在福州,这两项补助金的标准是根据当地的规定来执行的,主要是为了帮助工伤职工在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有一定的资金用于后续的医疗和就业。


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这是在职工因工伤死亡的情况下,对其家属的赔偿。


总之,福州工伤赔偿项目涵盖了多个方面,旨在保障工伤职工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职工和用人单位都应了解这些规定,以便在发生工伤时能正确处理赔偿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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