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有哪些规定?
我最近和行政机关有个行政纠纷,听说现在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相关规定。我想知道最高法院对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具体是怎么规定的,负责人必须出庭吗?在什么情况下出庭?出庭要做些什么?希望了解这方面的详细法律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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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是指在行政诉讼活动中,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参加诉讼的制度。这一制度的设立旨在增强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意识,促进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这里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副职负责人、参与分管被诉行政行为实施工作的副职级别的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 对于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案件以及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若行政机关负责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应当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 该规定还明确,行政机关负责人或者行政机关委托的相应工作人员在庭审过程中应当就案件情况进行陈述、答辩、提交证据、辩论、发表最后意见,对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进行解释说明。 如果行政机关负责人不出庭且无正当理由,人民法院可以向监察机关、被诉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同时,对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情况,法院会定期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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