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行政诉讼法对证人出庭作证有哪些规定?

我涉及一个行政诉讼案件,听说需要证人出庭作证。但我不太清楚行政诉讼法里关于证人出庭作证都有啥规定,比如证人需要满足什么条件,出庭要走什么程序,要是证人不出庭会怎样。希望了解一下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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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行政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是查明案件事实的重要环节。下面为您详细介绍行政诉讼法中证人出庭作证的规定。 首先,证人资格方面,凡是知道案件事实的人,都有出庭作证的义务。但是,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这里的“不能正确表达意志”,通俗来讲就是因为精神状态、智力水平等原因,无法清晰准确地讲述自己所知道的案件情况。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一条。 其次,关于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程序。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人民法院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这样规定是为了保证诉讼程序的有序进行,让各方当事人和法院都能提前做好准备。这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三条中有明确说明。 再者,证人出庭作证时需要遵循一定的规则。证人应当如实作证,并如实回答审判人员和当事人的询问。如果证人作伪证,是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这是为了保证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和可靠性,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伪造、隐藏、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后,如果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这里的“确有困难”,包括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等情况。这种情况下证人可以以书面形式提供证言,但其证明力可能会受到一定影响。这一规定同样出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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