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证人出庭作证,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呢?
我在一个民事纠纷里可能要作为证人出庭作证,对证人出庭的好多事儿都不太明白。比如证人出庭有啥条件,要走啥程序,出庭作证有啥权利和义务。想知道关于证人出庭作证,正确的说法都有哪些,心里好有个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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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出庭作证是指证人在法院开庭审理案件过程中,出席法庭,当庭陈述和回答本人知道的案件事实。这对于法院查明案件真相、正确适用法律、作出公正裁判具有重要意义。 从证人出庭作证的条件来看,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只要是知晓案件情况且能够正确表达意思的主体,都可以成为证人。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 证人出庭作证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证人的姓名、职业、住所、联系方式,作证的主要内容,作证内容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以及证人出庭作证的必要性。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六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当事人的申请。 证人出庭后享有一系列权利。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由败诉一方当事人负担。当事人申请证人作证的,由该当事人先行垫付;当事人没有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作证的,由人民法院先行垫付。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有明确规定。 同时,证人也负有相应的义务。证人应当客观、如实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的语言。证人作证前不得旁听法庭审理,作证时不得以宣读事先准备的书面材料的方式陈述证言。证人故意作虚假陈述,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妨碍证人作证,或者在证人作证后以侮辱、诽谤、诬陷、恐吓、殴打等方式对证人打击报复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对行为人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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