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什么人可以作为证人?
我最近涉及到一起民事诉讼,需要找证人来帮我证明一些事情,但我不知道哪些人有资格当证人。我想了解一下,在民事诉讼里,到底什么样的人可以作为证人呢?是不是有什么条件限制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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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诉讼中,证人是指知晓案件情况并向法院提供证言的人。通俗来讲,就是那些亲眼看到或者亲耳听到和案件有关事情,并且能把这些情况说给法院听的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这就意味着,只要是了解案件情况,并且能够清晰、准确地表达自己所知道的事情,无论是个人还是单位,都可以成为证人。 对于个人而言,一般情况下,只要心智正常、能够理解作证的意义和后果,就具备证人资格。即使是未成年人,如果他对案件事实有一定的认知和理解能力,并且能够正确表达,也可以作为证人。比如,一个十岁的孩子目睹了一场交通事故,他能够清楚地描述事故发生的经过,那么他就可以作为证人。 而对于单位作为证人,通常是指单位因业务活动等原因知晓案件情况。单位作证一般是通过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来进行,以单位的名义提供证言。 但是,如果一个人因为精神疾病、智力障碍等原因,无法正确理解案件事实或者无法准确表达自己的想法,那么就不能作为证人。比如,患有严重老年痴呆症的老人,可能就不具备作证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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