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是怎么回事?
我最近跟行政机关打了场官司,听说现在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情况。我就想知道,行政机关负责人必须得出庭吗?不出庭会有啥后果?出庭的话有啥作用?这些情况法律上是咋规定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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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指的是在行政诉讼中,被诉行政机关的负责人要到法庭上参与诉讼过程。这一制度设立的目的在于促进官民直接对话,增强行政机关依法执政的意识,也有助于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这里所说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副职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 一般情况下,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是原则性要求。不过,若遇到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或者需要履行他人不能代替的公务等正当事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可以不出庭,但必须委托行政机关的相应工作人员出庭,不能仅委托律师出庭而自己和工作人员都不出席。 如果行政机关负责人不出庭又没有委托相应工作人员出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可以向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同时,这一情况也可能会对行政机关的形象和公信力产生负面影响。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具有重要意义。一方面,负责人对本机关的行政决策和执法情况更为了解,能够更准确地回应原告的诉求和法庭的询问,有利于案件事实的查明;另一方面,负责人亲自出庭体现了对司法审判的尊重和对民众诉求的重视,有助于缓解官民矛盾,增强民众对行政机关的信任,也有利于促进行政争议的实质性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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