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行政诉讼开庭程序有哪些规定?
我涉及一个行政诉讼案件,马上要在高院开庭了,但是我不太清楚高院行政诉讼开庭程序是怎样规定的。我想知道从开庭前到庭审结束,整个过程都有哪些具体步骤和要求,这样我也好提前做好准备,避免在庭审中出现不必要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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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高院行政诉讼开庭程序有一系列明确规定。首先,从庭前准备来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法院在开庭前会进行多项工作。法院要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同时,法院会确定合议庭组成人员,并在开庭三日前用传票传唤当事人,对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用通知书通知其到庭。 接着是开庭审理阶段。开庭时,审判长会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然后进入法庭调查环节,一般按照当事人陈述、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宣读鉴定意见、宣读勘验笔录的顺序进行。这个阶段主要是各方当事人展示证据、阐述事实。 之后是法庭辩论阶段,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对有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驳和论证。先由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再由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然后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最后各方互相辩论。法庭辩论终结后,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最后是评议和宣判阶段。合议庭会根据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的情况,对案件进行评议,作出判决。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和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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