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听证和开庭有什么区别?
我涉及一个行政诉讼案件,法院这边说有听证和开庭, 我不太清楚这两者到底有啥不一样。想了解下它们在流程、作用、参与人员等方面具体有啥区别,这样我也好提前做准备,知道自己在不同环节该怎么做。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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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听证和开庭存在多方面的区别。
首先,从概念上理解。行政诉讼听证,是指在行政诉讼过程中,法院为了查明特定事实,召集有关人员就特定事项进行核实、听取意见的程序。它有点像是提前对一些关键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和了解。而开庭则是行政诉讼的核心环节,是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并作出裁判的活动,是对整个案件进行正式的审理。
在程序的目的方面。听证主要目的是为了调查事实、收集证据、听取意见,特别是针对一些专业性强、事实复杂的问题,通过听证可以让各方充分发表看法,帮助法院更好地了解情况。例如在涉及环保行政许可的案件中,可能会通过听证来听取专家、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开庭的目的则是对案件进行全面的审理,包括对双方当事人的诉求、证据进行审查,根据法律规定作出公正的裁判。
从参与人员来看。听证参与人员相对具有一定的针对性,通常是与特定事实或问题有关的人员,比如证人、鉴定人、相关专家等。而开庭的参与人员范围更广,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及其代理人等所有与案件有关的诉讼参与人。
在法律依据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虽然没有对听证程序进行详细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举行听证。而开庭审理则是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的重要程序,该法规定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 件,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通过开庭审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确保案件得到公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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