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伙诈骗量刑是怎么判的?


团伙诈骗指的是多人联合起来,以欺骗手段非法获取他人财物的犯罪行为。对于团伙诈骗的量刑,法律会综合多方面因素进行考量。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了诈骗罪的基本量刑标准。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其次,在团伙诈骗中,对于主犯和从犯的量刑是不同的。根据《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而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再者,关于诈骗金额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是按照整个团伙诈骗的总金额来认定犯罪数额,但在具体量刑时会考虑每个成员的分赃情况、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等因素。例如,虽然团伙诈骗总金额达到了数额巨大的标准,但某从犯在犯罪中仅起到了轻微的辅助作用,且分赃较少,那么在量刑时就可能会对其从轻处罚。 此外,还有一些其他影响量刑的情节,比如是否有自首、立功、退赃退赔等情节。如果犯罪嫌疑人有自首情节,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如果有立功表现,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如果积极退赃退赔,法院在量刑时也会酌情考虑从轻处罚。总之,团伙诈骗的量刑是一个综合考量的过程,需要根据具体案件情况来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