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债务保证人有哪些责任?


在法律领域,一般债务保证人是指在债务关系中,为债务人的债务提供保证的人。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下面为你详细介绍一般债务保证人的责任。 首先是补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说,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承担的是补充性的责任,只有在债务人确实没有能力偿还债务,经过法定程序执行债务人财产仍不能满足债权时,保证人才需要承担责任。 其次是保证责任的范围。《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一条规定,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这意味着一般情况下,保证人需要对主债务以及因为债务产生的利息、违约金等费用承担保证责任。除非保证合同中有其他特别的约定。 再者是保证期间的责任。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所以,保证人需要关注保证期间的规定,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采取了法定的措施,保证人才需要继续承担责任。 另外,一般债务保证人还享有一些权利,比如先诉抗辩权。先诉抗辩权是指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不过,存在一些情形下,保证人不能行使先诉抗辩权,如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等情况。 总之,一般债务保证人的责任是有明确法律规定和限制的。在成为保证人之前,一定要清楚自己可能面临的责任和风险,仔细审查保证合同的条款,明确保证的范围、期间等重要内容,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