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保证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要如何计算?


在了解一般保证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如何计算之前,我们先来明确几个关键概念。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方式。诉讼时效则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就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保护民事权益的权利。 对于一般保证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起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这里所说的“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通常是指在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就不能再以先诉抗辩权为由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此时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开始起算。 举例来说,甲为乙向丙的借款提供一般保证,保证期间为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如果丙在保证期间内对乙提起了诉讼,并且经过法院强制执行后,乙仍有部分债务未能偿还,那么从这个时候开始,丙要求甲承担保证责任的诉讼时效就开始计算了。 关于诉讼时效的时长,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所以,一般保证中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通常也是三年。 在这三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债权人需要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向保证人主张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债权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没有向保证人主张权利,那么保证人就可以以诉讼时效已过为由进行抗辩,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此外,诉讼时效还可能会出现中断、中止等情形。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而诉讼时效中止则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法定事由而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暂时停止。待中止时效的事由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总之,一般保证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计算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需要结合具体的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来判断。债权人应当及时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在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间内主张权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