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法是怎样规定的?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法实际上在我国主要体现为一系列与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地理标志产品的概念。地理标志产品是指产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本质上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经审核批准以地理名称进行命名的产品。例如,西湖龙井、五常大米等。 从申请条件来看,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申请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应依照本规定经审核批准。申请保护的产品在县域范围内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产地范围的建议;跨县域范围的,由地市级人民政府提出产地范围的建议;跨地市范围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提出产地范围的建议。同时,生产者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必须依照规定经注册登记,并接受监督管理。 在保护范围方面,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制度保护的是特定地域内的特定产品。比如,只有在贵州茅台镇特定区域按照特定工艺生产的酒,才能称为茅台酒。非该地域生产的同类产品,不能使用该地理标志。这一规定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同时也是对特定地域生产者的知识产权保护。 对于违规处罚,《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明确指出,擅自使用或伪造地理标志名称及专用标志的;不符合地理标志产品标准和管理规范要求而使用该地理标志产品的名称的;或者使用与专用标志相近、易产生误解的名称或标识及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图案标志,使消费者将该产品误认为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行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违法者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可能会面临行政处罚,甚至承担刑事责任。 此外,《商标法》中也有关于地理标志的规定。地理标志可以作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申请注册。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使用该证明商标,控制该证明商标的组织应当允许。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依据其章程接纳为会员;不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的,也可以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无权禁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