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进行地理标志商标保护?


地理标志商标保护是维护特定地区特色产品声誉和相关权利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以下从多个方面为您介绍如何进行保护。 首先,要明确地理标志商标的概念。地理标志商标是标示商品来源于某地区,并且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比如“五常大米”“烟台苹果”等,它们代表着特定产地的特色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六条规定,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这里所说的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在保护途径上,行政保护是重要的方式之一。权利人可以向当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对侵犯地理标志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司法保护也是必不可少的。当权利人的地理标志商标受到侵犯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规定,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在确定赔偿数额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此外,加强自身管理和保护意识也非常重要。权利人要规范使用地理标志商标,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对使用该商标的产品质量进行严格把控。同时,要及时关注市场动态,发现侵权行为及时采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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