玻璃从天而降砸坏财物,该找谁来赔偿?
在日常生活中,玻璃从天而降砸坏财物的情况时有发生,遇到这种情况,确定赔偿责任主体是关键。
首先,如果能够明确玻璃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那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这意味着,如果能找到玻璃的所有者、管理者或者使用者,他们需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就要对砸坏的财物进行赔偿。例如,某户居民家的窗户玻璃掉落砸坏了楼下的车辆,该居民若不能证明自己对玻璃的掉落没有过错,如已尽到检查和维护义务等,就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即不知道玻璃是从哪一户掉落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也就是说,整栋楼可能抛掷或掉落玻璃的住户,在不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情况下,都要给予一定补偿。比如,在无法确定玻璃具体来源的情况下,整栋楼的住户都可能要承担补偿责任,但如果某住户能证明事发时家中无人或者玻璃不可能从自家掉落等情况,就可以免除补偿责任。
此外,如果玻璃掉落是由于建筑物的建设、施工等质量问题导致的,那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也可能需要承担相应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综上所述,玻璃从天而降砸坏财物后,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赔偿责任主体。如果遇到此类纠纷,建议及时收集相关证据,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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