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析产后是否跟另外一方有关系?


离婚析产是指离婚时,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一般来说,离婚析产后与另一方是否还有关系,需要分不同情况来看。 从财产关系角度,如果双方已经完成了合法有效的析产,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明确的分割和处理,并且办理了相关的产权变更等手续,那么在财产方面通常就不再有直接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也就是说,一旦析产完成,双方按照协议或判决获得各自的财产份额后,这些财产就属于各自的个人财产,对方一般不能再主张权利。 然而,若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就还会因为财产问题产生关系。 从债务关系来看,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夫妻共同债务,即使离婚析产完成,双方仍然需要对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所以,对于共同债务部分,双方依然存在关联。 此外,如果涉及子女抚养问题,即使离婚析产完毕,双方作为子女的父母,都有抚养、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在子女抚养、探视等方面,双方也还是有关系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