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离婚的离婚协议有怎样的效力?


登记离婚的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就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后所签订的书面协议。从法律效力上来说,它具有多方面的表现。 首先,从身份关系层面来看,一旦双方完成离婚登记,婚姻关系即告解除。这是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也就是说,离婚协议中关于解除婚姻关系的约定,在完成登记程序后就产生了不可逆转的法律效力,双方的夫妻身份关系自此消灭。 其次,在子女抚养方面,离婚协议中关于子女抚养权归属、抚养费支付等内容具有法律约束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协议确定的抚养安排是为了保障子女的健康成长和合法权益,双方都应当按照协议履行各自的义务。如果一方不按照协议支付抚养费或者不履行抚养义务,另一方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其履行。 再者,财产分割部分。离婚协议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约定,只要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就是有效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如果一方在离婚后不按照协议分割财产,另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履行协议。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虽然离婚协议具有法律效力,但如果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当事人可以在法定的期限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