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份离婚协议中关于债务清偿条款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在探讨离婚协议中债务清偿条款的法律效力之前,我们先来明确一下离婚协议的概念。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就解除婚姻关系以及相关事宜,如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清偿等达成的书面协议。它是一种民事合同,对夫妻双方具有一定的约束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这表明,离婚协议只要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就具有法律效力。 然而,关于债务清偿条款的效力,需要区分对内和对外两个方面。从对内效力来看,也就是在夫妻双方之间,只要债务清偿条款是双方自愿协商达成的,没有欺诈、胁迫等情形,那么该条款对夫妻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双方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例如,协议约定由一方承担全部债务,那么在夫妻内部,另一方就无需再承担该债务。 但是,从对外效力来看,情况就有所不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这意味着,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仍然有权要求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偿还责任,而不受离婚协议中债务清偿条款的限制。即使离婚协议约定由一方承担债务,债权人也可以向另一方主张权利。另一方在承担了债务后,可以根据离婚协议的约定向承担债务的一方追偿。 举个例子来说,如果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向银行贷款,离婚协议中约定该贷款由男方偿还。但银行作为债权人,仍然可以要求女方偿还贷款。女方偿还后,可以依据离婚协议向男方追偿。 此外,如果债务是一方的个人债务,那么离婚协议中关于该债务清偿的条款,只在夫妻双方之间有效,债权人只能向负债一方主张权利。 综上所述,离婚协议中关于债务清偿的条款在夫妻内部具有法律效力,但对于债权人来说,并不当然具有对抗效力。在涉及债务清偿问题时,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结合法律规定来判断和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