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合同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在广东,合同诈骗罪的立案标准因地区不同而有所差异。 一类地区(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中山、东莞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6000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被认定为“数额较大”,可以立案处理。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认定为“数额巨大”;50万元以上的,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二类地区(汕头、韶关、河源、梅州、惠州、汕尾、江门、阳江、湛江、茂名、肇庆、清远、潮州、揭阳、云浮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4000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为“数额较大”,予以立案。同样,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为“数额巨大”,50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 。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设定陷阱等手段骗取对方财产的一种犯罪行为。《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也就是说,除了达到相应数额标准外,只要存在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之一,也会被认定构成合同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不仅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也破坏了国家对经济合同的管理秩序。如果怀疑遭遇合同诈骗,应及时保留证据向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报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