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广东省高院民商事审判实践中有哪些有关疑难法律问题的解答意见?

我在广东涉及一起民商事纠纷,案件里遇到了一些复杂的法律问题,听说广东省高院有关于民商事审判实践中疑难法律问题的解答意见,我想了解这些解答意见具体是怎样的,能帮我解决案件中的疑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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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商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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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广东省的民商事审判实践中,会遇到各种各样复杂的法律问题,广东省高院针对这些疑难问题给出的解答意见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下面我们详细了解其中一些常见的疑难问题及对应的解答意见。 首先,在合同效力的认定方面。在民商事活动中,合同是重要的法律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然而在审判实践中,对于一些特殊情形下合同效力的认定存在疑难。例如,有些合同可能存在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情况。根据《民法典》规定,此类合同无效。广东省高院在解答意见中明确,在判断合同是否因欺诈、胁迫而无效时,要严格审查是否损害了国家利益这一关键要素。如果仅仅是一方受到欺诈或胁迫,但未损害国家利益,那么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其次,关于公司股东资格的认定问题。股东资格是公司治理中的重要概念,它涉及到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在实践中,常常会出现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不一致的情况。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该合同如无《民法典》规定的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广东省高院的解答意见进一步明确,在认定股东资格时,要综合考虑实际出资情况、公司章程记载、股东名册登记、工商登记等多种因素。如果实际出资人能够证明其实际出资且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同时其他股东也知晓并认可其股东身份,即使未进行工商登记变更,也可以认定其具有股东资格。 再者,在债权债务纠纷中,对于诉讼时效的认定也存在诸多疑难。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就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民法典》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但是在审判实践中,对于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中断、中止等问题存在不同理解。广东省高院的解答意见指出,在确定诉讼时效起算点时,要根据具体的债权债务关系来判断。例如,对于有履行期限的债务,诉讼时效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对于没有履行期限的债务,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但要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从该准备时间届满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同时,对于诉讼时效的中断,只要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曾经向债务人主张过权利,如通过书面通知、短信、微信等方式,诉讼时效就会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最后,在知识产权纠纷方面。随着科技的发展,知识产权在民商事活动中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在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纠纷中,对于侵权的认定和赔偿数额的确定是常见的疑难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知识产权侵权的构成要件和赔偿原则都有规定。广东省高院的解答意见强调,在认定知识产权侵权时,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进行审查。例如,在著作权侵权纠纷中,要判断被告是否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等。对于赔偿数额的确定,要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以及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等因素。如果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确定的,可以参照该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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