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广州工伤赔偿(包括职工未死亡和死亡的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我在广州工作时受了工伤,想了解下广州这边工伤赔偿的标准。不知道职工未死亡和死亡的情况下,赔偿标准分别是怎样的,具体包含哪些赔偿项目,金额又是如何计算的,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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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州工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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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是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依法获得的经济补偿。在广州,工伤赔偿根据职工是否死亡有着不同的标准。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 首先,职工未死亡的工伤赔偿。这种情况下,赔偿项目通常包括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伤残津贴等。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停工留薪期工资方面,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护理费则根据护理依赖程度不同而有所区别。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对于构成伤残的职工,还会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赔偿。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根据伤残等级不同,从7个月的本人工资到27个月的本人工资不等。例如,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在广州,有相应的具体实施细则。 其次,职工因工伤死亡的赔偿。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总之,广州的工伤赔偿标准是有明确法律规定的,无论是职工未死亡还是死亡的情况,都有相应的赔偿项目和计算方法。劳动者在遭遇工伤后,应及时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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