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法对保证人追偿权是如何规定的?


保证人追偿权,通俗来讲,就是当保证人替债务人偿还了债务之后,有权向债务人追讨自己替还的那部分钱。这是法律赋予保证人的一项重要权利,以保障保证人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原《担保法》相关内容已被民法典整合)第七百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从这条规定我们可以看出,保证人行使追偿权需要满足一定条件。首先,保证人必须已经承担了保证责任。也就是说,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向债权人偿还了债务,无论是全部偿还还是部分偿还,只要有实际的清偿行为,就满足了这个条件。 其次,保证人的追偿范围是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比如,保证人替债务人偿还了10万元债务,那么他最多只能向债务人追偿10万元。并且,保证人在追偿时虽然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不能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在实际操作中,如果保证人行使追偿权时,债务人拒绝偿还,保证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保证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债务人偿还自己替还的债务。在诉讼过程中,保证人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据,比如保证合同、还款凭证等,来证明自己已经承担了保证责任以及具体的追偿金额。 此外,如果同一债务有多个保证人,他们之间的追偿问题也有相应的规定。根据民法典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总之,民法典对保证人追偿权的规定,既保障了保证人的合法权益,也维护了整个担保法律关系的公平和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