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最忌讳的事情有哪些?


在签订租赁合同的时候,有一些方面是需要特别注意的,也就是所谓“忌讳”的点,以下为你详细介绍: 首先,忌讳合同条款模糊不清。租赁合同应当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比如租金金额、支付方式、支付时间,租赁物的用途、维修责任,租赁期限的起始和结束日期等内容。如果条款不清晰,就容易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四条规定,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例如租金支付方式不明确,可能会出现一方认为是转账支付,另一方却要求现金支付的情况。 其次,忌讳对租赁物的情况了解不足。在签订合同前,承租方要仔细检查租赁物的状况,确认其是否符合自己的使用需求,是否存在质量问题等。如果租赁物存在隐蔽瑕疵,而在签订合同时没有发现,后续可能会给自己带来损失。《民法典》第七百零八条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若租赁物本身不符合使用标准,那么出租人就违反了该规定。 再者,忌讳忽视违约责任的约定。违约责任是保障合同顺利履行的重要条款,双方应当明确在一方违约时需要承担的责任,比如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等。这样在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另一方可以依据合同要求对方承担责任。《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违约责任,在出现违约情况时,受损方可能难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另外,忌讳未办理必要的手续。有些租赁合同可能需要办理登记备案等手续,比如房屋租赁合同。办理这些手续可以保障双方的权益,也有利于政府部门进行管理。依据相关规定,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若未办理,可能会面临一定的法律风险。 最后,忌讳未审查对方的主体资格。无论是出租方还是承租方,都要审查对方是否具有签订合同的资格和能力。比如出租方是否对租赁物享有合法的处分权,承租方是否具有支付租金的能力等。如果对方主体资格存在问题,可能会导致合同无效或者无法履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