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租赁合同最忌讳的东西有哪些?

我最近打算签一份租赁合同,但是不太清楚其中的门道。想知道在签租赁合同的时候,最忌讳些什么东西,以免自己在合同里吃亏,希望懂行的人能给我讲讲这方面的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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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租赁合同
  • #条款约定
  • #维修责任
  • #违约责任
  • #租赁期限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租赁合同中,有几个方面是需要特别忌讳的,以下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忌讳条款约定不明。这指的是在合同里,对于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没有清晰的界定。比如租金的金额、支付方式和时间,如果合同里没有写清楚具体的租金数额、是按月支付还是按季度支付,以及每个月几号支付,就很容易在后续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四条规定,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所以,合同条款应尽量明确详细,避免模糊不清。 其次,忌讳对租赁物的描述不准确。租赁物是租赁合同的核心,对其名称、数量、质量、用途等方面的描述必须准确无误。要是在合同里对租赁的房屋位置、面积等信息描述错误,可能会导致双方对租赁物的理解产生偏差。《民法典》规定,租赁物要符合约定的用途,如果对租赁物描述不准确,就无法保证租赁物能满足承租人的使用需求。 再者,忌讳忽视维修责任的约定。租赁期间,租赁物可能会出现损坏等情况,这就涉及到由谁来承担维修责任的问题。如果合同没有明确约定,一旦租赁物损坏,双方就可能互相推诿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二条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所以,在合同中明确维修责任,可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另外,忌讳缺乏违约责任的约定。违约责任是保障合同顺利履行的重要条款,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双方违约时应承担的责任,那么当一方违约时,另一方就很难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此,在合同中约定好违约责任,能够对双方起到约束作用。 最后,忌讳未明确租赁期限和续租事宜。租赁期限是租赁合同的重要内容之一,如果没有明确约定,可能会被视为不定期租赁,双方都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同时,对于续租事宜也应该在合同中明确,以免在租赁期限届满后产生争议。《民法典》第七百三十条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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