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法规定的清偿顺序是怎样的?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已废止,担保相关规定主要由《民法典》进行规范。以下为您详细介绍担保债务的清偿顺序。 首先,当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时,债权人应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这是因为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进行担保,其本身就对债务负有首要的偿还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例如,甲向乙借款,甲用自己的房屋进行抵押担保,同时丙为甲的借款提供保证。当甲到期无法偿还借款时,乙应先就甲抵押的房屋实现债权。 其次,如果是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同样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比如,甲向乙借款,丁用自己的车辆为甲的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同时丙为甲的借款提供保证。在甲到期不还钱时,乙既可以选择就丁抵押的车辆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丙承担保证责任。 再者,对于多个担保物权并存的情况,清偿顺序也有明确规定。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例如,甲将自己的房屋先后抵押给乙和丙,并且都办理了抵押登记,那么乙和丙的受偿顺序就按照抵押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 最后,关于同一动产上多个担保物权竞存的情况,《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五条规定,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比如,甲将自己的汽车抵押给乙,后又将汽车出质给丙,最后因为未支付修理费,汽车被修理厂留置。在这种情况下,修理厂的留置权优先于乙的抵押权和丙的质权受偿。 总之,担保债务的清偿顺序是根据不同的担保情况和法律规定来确定的,在处理担保纠纷时,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来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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