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继续生活算事实婚姻吗?
我和前夫离婚了,但之后我们还一直生活在一起。现在涉及一些财产和权益问题,我想知道这种离婚后还继续一起生活的情况,在法律上能不能算事实婚姻呢?这样对我们后续处理很多事情有影响,所以很想弄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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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事实婚姻的概念。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 在我国法律规定中,对事实婚姻的认定是有时间节点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规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即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而对于离婚后继续生活的情况,并不属于事实婚姻。因为双方已经有过离婚的法律程序,解除了之前的婚姻关系。之后继续生活在一起,只是一种同居关系,不具备事实婚姻所要求的“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且在特定时间之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这一条件。 这种同居关系和婚姻关系在法律上有着很大的区别。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等。而在同居关系中,双方的财产一般按照各自所有来处理,如果有共同出资购买的财产,按照出资比例等情况进行分割。在涉及到债务问题时,婚姻关系中一般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而同居关系中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是否属于共同债务。所以,离婚后继续生活不算事实婚姻,在处理相关事务时,要按照同居关系的法律规定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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