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又以夫妻名义生活财产性质该如何认定?
之前和伴侣办理了离婚手续,但之后又以夫妻名义一起生活了。现在涉及到一些财产问题,不清楚这些财产到底怎么算,是像离婚前那样算共同财产,还是有别的认定方式,想了解下这方面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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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又以夫妻名义生活,财产性质的认定需要遵循一定的法律规则。首先要明确,这种情况下男女双方形成的是同居关系,这和婚姻关系是不同的,其法律关系不受婚姻法律法规保护。 按照法律规定,对于财产性质认定,一般依据共同共有的原则处理。在同居期间,双方共同创造的收益以及购买的财物,通常以普通共有的财产方式管理。比如两人一起做生意赚的钱,或者共同出资购买的房产、车辆等,都属于这种共同共有的财产。 具体来说,如果是双方共同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会视为一般共有财产。要是一方在这期间没有对另一方提供任何协助劳动或生活帮助,那么该方所获收入及购置财产就属于其个人所有。另外,同居期间财产所有权还是要依据一般民法理论来认定。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在这里并不完全适用,因为此时已不是婚姻关系。 在实际判断中,如果对具体某一项财产的性质存在争议,双方可以先尝试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比如双方的出资情况、财产的来源等因素进行认定和裁决 。 相关概念: 共同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对全部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享有平等的所有权。 普通共有:即按份共有,是指共有人分别按照确定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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