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但存在医疗缺陷,这种情况下还需要赔偿吗?


首先,咱们来了解一下相关法律规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按照这个规定,如果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从医疗事故的角度讲,似乎医院不用赔偿。 但这并不意味着医院一定不用承担责任。在医疗损害赔偿中,遵循的是过错原则。也就是说,即便不构成医疗事故,只要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存在医疗过失行为,并且该行为造成了患者人身损害,那么医疗机构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缺陷就是一种可能存在医疗过失的情况。比如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医务人员有过失行为,给患者身体健康造成了一定的损害结果,延长了治疗期间,给患者带来了痛苦,虽然没达到医疗事故的严重程度,但也属于严重医疗差错,这种情况下医院是要承担责任的。 举个例子,之前有个案例,患者治疗后死亡,三次鉴定结论都不属于医疗事故,一审法院认定医院医疗行为与患者死亡无因果关系,驳回了原告请求。但二审法院认为医院存在过错,且过错与死亡结果存在间接因果关系,最后判决医院赔偿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所以,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若存在医疗缺陷,且该缺陷能证明是医院及其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并且给患者造成了损害,那么医院还是应当进行赔偿的。 相关概念: 医疗差错:是指在诊疗护理过程中,虽然由于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而给病员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损害结果,但尚未达到法规中所规定的严重程度。分为严重差错与一般差错。 严重医疗差错:在诊疗护理过程中,由于医务人员的诊疗护理的过失行为,给病员的身体健康造成了一定的损害结果,延长了治疗期间,给病员带来了痛苦,但并未造成病员其他不良后果。 一般医疗差错: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医务人员虽有过失行为,但尚未给病员的身体健康造成损害,也没有任何不良后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