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限是多久?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限,也就是保证期间,在法律中有着明确的规定,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 首先,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简单来说,就是在这个时间段内,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如果过了这个期间,保证人就可以不用承担责任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规定,保证期间是由债权人和保证人约定的。如果债权人和保证人有约定保证期间,那么就按照他们的约定来确定保证责任的期限。但是要注意,这个约定的保证期间不能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比如说,主债务约定在今年12月31日到期,而保证合同约定保证期间到今年11月30日就结束,这种约定就是无效的。 要是债权人和保证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根据《民法典》规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例如,主债务在今年1月1日到期,且没有约定保证期间,那么保证期间就是从1月1日开始往后计算六个月,到6月30日结束。在这六个月内,债权人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另外,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比如,债权人和债务人没有明确约定还款时间,债权人在今年3月1日要求债务人在一个月内还款,也就是宽限期到4月1日届满,那么保证期间就从4月1日开始计算。 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需要按照一定的方式来主张权利。如果是一般保证,债权人需要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如果是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需要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要是债权人没有在保证期间内按照规定主张权利,保证人就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综上所述,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限需要根据具体的约定和法律规定来确定,债权人和保证人都应该清楚了解保证期间的相关规定,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