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剥离的条件以及解除方法是什么?


担保剥离,简单来说,就是让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的过程。这在实际生活中,对于那些原本提供了担保,但后续希望摆脱担保义务的人来说非常重要。 从法律规定来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如果在这个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没有按照规定行使权利,那么保证人就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这是担保剥离的一种重要情形。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如果债权人、债务人、担保人三方协商一致,达成了解除担保的协议,这也能够实现担保的剥离。比如,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提供其他可靠的担保方式来替代原担保人的担保,经过三方签订书面协议,原担保人的担保责任就可以解除。 还有一种情况,当主合同无效时,担保合同也会无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所以,如果主合同因为违反法律法规等原因被认定无效,那么担保合同也会随之无效,担保人自然就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此外,若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移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债权人和保证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也是担保剥离的一种法定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