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保证的方式有哪些以及先诉抗辩权是怎样的?

我给别人做了担保,不太清楚保证具体有哪些方式。而且听说有个先诉抗辩权,也不知道是怎么回事。我就想了解下保证方式都有啥,先诉抗辩权又在什么情况下能行使,对我有啥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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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证方式
  • #先诉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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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领域,保证是一种常见的担保方式,用于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保证的方式以及先诉抗辩权。 首先,保证的方式主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规定,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方式。在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通俗来讲,就是在债权人没有先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并且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保证人可以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比如,甲向乙借款,丙作为一般保证人。在乙没有通过法律程序向甲追讨欠款,并且没有对甲的财产进行强制执行仍无法收回欠款时,丙可以拒绝替甲还钱。 连带责任保证则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方式。在这种情况下,一旦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没有履行债务,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说,债权人不需要先向债务人追讨,就可以直接找保证人承担责任。例如,甲向乙借款,丙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当借款到期甲没有还钱时,乙可以直接要求丙还钱,丙不能以乙没有先找甲为由拒绝。 先诉抗辩权是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所享有的一项重要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了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当出现这些法定情形时,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就会受到限制,不能再以此为由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总之,了解保证的方式和先诉抗辩权对于保证人和债权人都非常重要。保证人要清楚自己承担的是哪种保证责任,以及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行使先诉抗辩权;债权人则要明确在不同保证方式下自己的权利和追讨债务的途径。这样才能在保证关系中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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