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没有明确约定保证时,保证人如何承担责任?

我给朋友做了保证人,但当时合同里没明确约定保证的方式和范围等内容。现在朋友债务出问题了,债主找到我,我心里特别没底,不清楚自己到底该承担怎样的责任,想知道在法律上遇到这种没明确约定保证的情况,保证人责任是怎么界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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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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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没有明确约定保证时保证人如何承担责任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保证的基本概念。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方式主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说,只有在对债务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的,保证人才承担保证责任。而连带责任保证则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只要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那么,当没有明确约定保证时,保证人承担责任的依据是什么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规定,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这一规定与之前的《担保法》有所不同,旧的《担保法》规定保证方式约定不明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责任,而《民法典》进行了调整,更倾向于保护保证人的权益。 对于保证范围,如果没有明确约定,《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一条规定,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这意味着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保证人要对上述这些费用承担保证责任。 在保证期间方面,如果没有明确约定,《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规定,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必须在这个保证期间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否则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综上所述,当没有明确约定保证时,保证人通常按照一般保证承担责任,保证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等费用,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了解这些法律规定,对于保证人和债权人来说都至关重要,可以帮助双方在遇到债务问题时,清楚自己的权利和义务,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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