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在借条上署名的保证人应承担何种保证责任?

我给朋友的借条上署名做了保证人,现在朋友还不上钱,债主找到我让我还钱。我也不知道自己要承担啥责任,是要替朋友全还吗?还是有其他情况?我想弄清楚在借条上署名的保证人到底该承担什么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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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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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借条上署名的保证人,其承担的保证责任是指当债务人(也就是借款的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一种法律义务。简单来说,就是如果借款人还不上钱了,保证人可能就得替他还钱。 保证责任主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类型。 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说,在一般保证的情况下,债主必须先通过法律途径,比如起诉借款人,并且在强制执行借款人的财产后,仍然不能得到清偿的部分,才能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连带责任保证则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债主既可以要求借款人还钱,也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还钱,没有先后顺序的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如果借条中没有明确约定保证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所以,在借条上署名的保证人具体承担何种保证责任,首先要看借条中有没有明确约定保证方式。如果有约定,就按照约定来;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就按照一般保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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