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主债务及保证债务均未过诉讼时效时保证人是否担责?

我给朋友的债务做了保证,现在债权人来找我让我还钱。主债务和保证债务目前好像都没超过诉讼时效,我不太清楚这种情况下我是不是一定要承担保证责任,想了解下相关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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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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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主债务及保证债务均未过诉讼时效时保证人是否担责这个问题前,我们先来明确几个关键的法律概念。 主债务指的是在债的关系中,由债务人直接承担的原本的债务。比如张三向李四借了 10 万元,这 10 万元的借款债务就是主债务。而保证债务则是指保证人根据保证合同所承担的债务,也就是当债务人不履行主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义务。比如王五为张三的 10 万元借款做了保证,那么王五承担的就是保证债务。 诉讼时效是一个很重要的法律概念。它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就会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简单来说,如果债权人在一定时间内没有向债务人或者保证人主张权利,那么之后再去法院起诉,法院可能就不会支持他的诉求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规定,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当主债务及保证债务均未过诉讼时效时,意味着债权人在有效的时间范围内,其权利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保证人就需要按照保证合同的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比如在上述张三、李四和王五的例子中,借款到期后张三没有还钱,李四在主债务和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内要求王五承担保证责任,那么王五就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的约定还钱或者承担其他责任。 不过,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是享有一定权利的。依据《民法典》第七百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也就是说,王五在替张三还了钱之后,可以向张三追讨这笔钱。 综上所述,当主债务及保证债务均未过诉讼时效时,若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保证人通常是需要承担保证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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