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在保证合同中保证人是否享有先诉抗辩权?

我给别人的债务做了保证,签了保证合同。现在债权人直接来找我还钱,可我觉得应该先让债务人去还。我不太清楚在这种保证合同里,我作为保证人有没有先诉抗辩权,能不能要求债权人先找债务人还钱,所以想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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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先诉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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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保证合同中保证人是否享有先诉抗辩权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解释一下什么是先诉抗辩权。先诉抗辩权是指在一般保证中,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简单来说,就是保证人可以要求债权人先去找债务人要钱,等把债务人的财产执行完还不够还债时,自己才承担保证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这意味着,如果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为一般保证,那么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保证人是享有先诉抗辩权的。然而,如果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此为连带责任保证。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在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 所以,保证人是否享有先诉抗辩权,关键在于保证合同的约定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如果是一般保证,且不存在法律规定的除外情形,保证人就能行使先诉抗辩权;如果是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则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签订保证合同时,保证人一定要明确约定保证的方式,清楚自己的权利和义务,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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