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关于发展城市股份合作制企业有哪些指导意见?

我想发展城市股份合作制企业,但不太清楚相关指导意见。我自己有一定资金和资源,打算联合一些朋友一起干,不知道在政策上有什么要求和方向,希望了解一下这方面的具体内容,好让我们的企业能合规顺利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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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份合作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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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股份合作制企业是一种独特的企业组织形式,它融合了股份制与合作制的特点。《关于发展城市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指导意见》旨在规范和引导这类企业的健康发展。 首先,城市股份合作制企业是劳动合作和资本合作相结合的企业组织形式。劳动合作是基础,职工共同劳动,利益共享,风险共担;资本合作则采取股份的形式,职工既是劳动者,又是企业出资人。这种企业组织形式适用于小型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的改制。 在企业设立方面,《指导意见》明确规定,城市股份合作制企业设立时,应制定企业章程,章程需对企业名称和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权利和义务等重要事项作出明确规定。企业的注册资本由股东出资构成,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 关于股权设置,一般分为职工个人股和集体共有股。职工个人股是职工以自己合法财产向本企业投资所形成的股份;集体共有股是本企业历年公共积累形成的股份。企业应当设置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股东的出资额、出资证明书编号等事项。 企业的治理结构方面,实行股东大会制度。股东大会是企业的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行使决定企业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选举和更换董事和监事、审议批准企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等重要职权。企业还应设立董事会、监事会等机构,分别负责企业的经营管理和监督工作。 在利润分配上,企业实现的利润应按照国家规定作相应的调整后,依法缴纳所得税。税后利润一般按照以下顺序分配:弥补企业以前年度亏损;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提取公益金;向股东分配利润。 此外,《指导意见》还对企业的变更、终止和清算等事项作出了规定。企业的合并、分立、终止等重大事项,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依法办理相关登记手续。企业终止时,应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清算,清偿债务后剩余财产按照股东的股份比例进行分配。 总之,《关于发展城市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指导意见》为城市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发展提供了全面的规范和指导,企业在设立和运营过程中应严格遵守这些规定,以保障企业的合法合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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