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同居而要求‘离婚’该如何处理?


在我国,同居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构成事实婚姻的同居,另一种是未构成事实婚姻的同居,这两种情况在要求“离婚”时的处理方式是不同的。 首先来看构成事实婚姻的情况。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所谓结婚实质要件,一般包括双方自愿结婚、达到法定婚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不存在禁止结婚的情形(如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等。对于事实婚姻关系的解除,如果双方要分开,与正常的婚姻关系解除类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规定,双方可以选择协议离婚或者诉讼离婚。协议离婚的,需要双方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然后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如果协议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决。 而对于未构成事实婚姻的同居关系,也就是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但未补办结婚登记的,这种情况不属于婚姻关系,而是同居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双方要求分开时,不涉及“离婚”的说法。对于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的相关规定,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于子女抚养问题,与婚生子女的处理原则相同,即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总之,同居关系和婚姻关系在法律上有明显的区别,在处理相关问题时,一定要依据具体的法律规定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