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缓刑考验期内发现漏罪该怎么办理?

我之前因为犯罪被判了缓刑,现在处于缓刑考验期。最近司法机关发现我还有一个之前没被发现的漏罪。我特别慌,不知道这种情况该怎么处理,是会直接收监吗?还是有其他的流程和规定呢?我想了解一下具体会怎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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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缓刑漏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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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漏罪的办理方式涉及到多个法律要点和流程。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缓刑考验期和漏罪的概念。缓刑考验期是指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在一定条件下给予一定的考验期限,在此期间如果遵守规定,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而漏罪就是在判决宣告以前,犯罪分子还有其他罪行没有被司法机关发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也就是说,一旦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漏罪,缓刑就会被撤销。 对于新发现的漏罪,司法机关会重新进行侦查、起诉和审判。然后,将前罪所判处的刑罚和漏罪所判处的刑罚,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来确定最终需要执行的刑罚。数罪并罚就是根据犯罪分子所犯的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照一定的原则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 在数罪并罚时,根据《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此外,犯罪分子在发现漏罪后,应该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工作,如实供述漏罪的相关情况。如果有自首、立功等情节,根据法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比如,主动交代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漏罪,就可能构成自首情节,在量刑时会得到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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