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造成病人精神失常该如何处理?


在医疗过程中,如果发生医疗事故导致病人精神失常,这不仅给患者的身体和精神带来了极大的痛苦,也涉及到一系列的法律问题。下面将为你详细介绍相关的法律处理方式和依据。 首先,我们要明确什么是医疗事故。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当病人因医疗事故精神失常时,就属于因医疗行为导致的人身损害。 一旦发生这种情况,患者或其家属应及时采取措施。第一步是要进行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通过鉴定来确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以及事故的等级。 如果鉴定结果认定为医疗事故,那么患者有权获得相应的赔偿。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医疗事故赔偿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项目。对于因医疗事故导致精神失常的患者,精神损害抚慰金是赔偿的重要组成部分。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同时,医疗机构和相关医务人员也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对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医务人员,除依照前款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并可以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患者或其家属在处理此类问题时,要注意收集相关的证据,如病历、诊断证明、医疗费用清单等,这些证据对于维护自身权益至关重要。如果与医疗机构协商赔偿不成,可以通过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处理申请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方式来解决争议。总之,当遭遇医疗事故导致精神失常的情况时,患者和家属要依靠法律武器,合理合法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