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行政复议申请权的处理是怎样的?


行政复议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它的设立初衷是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然而,存在部分人滥用行政复议申请权的情况。 滥用行政复议申请权,简单来说,就是申请人并非基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合理目的,而是出于恶意、报复或者其他不当目的,频繁、随意地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给行政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带来严重干扰。比如,申请人在明知自己的申请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仍然反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以申请行政复议为手段,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要挟、骚扰等。 对于滥用行政复议申请权的处理,目前虽然没有统一明确的专门法律条文,但可以依据相关法律精神和规定来处理。 从《行政复议法》的立法目的和原则来看,行政复议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如果申请人滥用行政复议申请权,明显违背这些原则,行政复议机关有权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例如,对于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理由不正当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决定不予受理。《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此外,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如果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过程中,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故意扰乱公共秩序、妨碍行政机关正常工作的,可能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包括警告、罚款、行政拘留等。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滥用行政复议申请权的行为,法院也会在后续的行政诉讼等程序中进行审查和判断。如果发现申请人存在滥用权利的情形,法院可能会对其相关诉求不予支持。同时,对于严重滥用行政复议申请权的行为,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还可以通过建立信用记录等方式,对其进行约束和管理,以维护正常的行政和司法秩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