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死亡后赡养费如何处理?
我家里人遭遇了交通事故不幸去世,家里还有需要赡养的老人。我不太清楚在这种情况下,交通事故死亡后的赡养费该怎么算,由谁来给,给多少。想了解一下这方面的法律规定,看看我们能获得怎样的权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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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死亡的情况下,赡养费在法律上一般体现为被扶养人生活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是指加害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权,或者侵害他人健康权致其劳动能力丧失,造成受害人生前或丧失劳动能力以前扶养的人扶养来源的丧失,应依法向其赔偿必要的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这里的死亡赔偿金等赔偿项目,就可能涵盖了被扶养人生活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对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有详细规定。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时,会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在实际索赔过程中,首先要确定事故责任划分,根据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确定赔偿义务人。然后收集被扶养人的相关证明材料,如身份证明、关系证明、劳动能力证明等,通过协商或诉讼等方式向赔偿义务人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等相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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