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考验期内发现漏罪和新罪会如何处理?

我之前被判了缓刑在考验期,最近司法机关发现我以前还有没处理的漏罪,同时我在考验期内又犯了新罪。我特别慌,不知道这种情况下法律会怎么处理我,想了解考验期内发现漏罪和新罪的具体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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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考验期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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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考验期通常指的是缓刑考验期或者假释考验期,在这些考验期内发现漏罪或者又犯新罪,法律有着明确的处理规定。 首先解释一下什么是漏罪和新罪。漏罪是指在判决宣告以前,犯罪人还有其他罪行没有被司法机关发现和处理。新罪则是指在考验期内,犯罪分子又实施了新的犯罪行为。 对于缓刑考验期内发现漏罪和新罪的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第六十九条规定的数罪并罚原则是,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比如,甲之前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他在判决宣告前还犯有诈骗罪未处理(漏罪),同时又犯了抢夺罪(新罪)。这时就会撤销缓刑,对诈骗罪和抢夺罪分别作出判决,然后将盗窃罪、诈骗罪和抢夺罪所判处的刑罚,按照数罪并罚的规则决定最终执行的刑期。 对于假释考验期内发现漏罪和新罪的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六条规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第七十一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第七十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例如,乙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执行6年后被假释,在假释考验期内,发现他在判决宣告前还有故意伤害罪未处理(漏罪),同时又犯了敲诈勒索罪(新罪)。对于漏罪,会撤销假释,将抢劫罪和故意伤害罪按照数罪并罚规则决定执行的刑期,已经执行的6年刑期会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内;对于新罪,同样撤销假释,把抢劫罪没执行完的刑期和敲诈勒索罪所判刑罚,按照数罪并罚规则决定执行的刑期。 总之,无论是缓刑考验期还是假释考验期,一旦发现漏罪或者新罪,都会面临较为严厉的法律制裁,撤销相应的考验期,重新按照数罪并罚的规则来确定最终执行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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