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未按照约定期限履行,对方未提出异议,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


在这种双方都未按照约定期限履行合同义务,且对方未提出异议的情况下,我们需要从多个方面来分析处理办法。首先,要明白合同是双方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也就是说,无论采用哪种形式订立的合同,只要符合法律规定,就具有法律效力。 当双方未按约定期限履行合同义务时,这实际上构成了违约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即便对方未提出异议,也不意味着违约方可以免除责任。 然而,对方未提出异议这一情况也需要考虑。在某些情况下,可能构成默认或双方以实际行为变更了原合同的履行期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虽然没有明确的协商过程,但双方都未按原期限履行且对方未反对,有可能被认定为以实际行动达成了变更合同履行期限的合意。 对于这种情况,为了避免后续可能产生的纠纷,建议双方及时进行沟通,以书面形式明确是否变更了履行期限以及新的履行安排。如果无法协商一致,违约方仍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若双方因此产生争议,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和解是双方自行协商解决纠纷;调解可以由有关部门或第三方介入进行调解;仲裁则需要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条款,将争议提交给仲裁机构裁决;诉讼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进行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