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时法定无效婚姻的情况已经消失的该如何处理?
我和对象结婚时,我未达法定婚龄,现在我达到了法定婚龄,但对方却以我们之前结婚时我未达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现在这种法定无效婚姻的情况已经消失了,不知道法律上会怎么处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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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解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什么是无效婚姻。无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成立的条件,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 然而,当当事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时,如果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法院一般不会支持其宣告婚姻无效的请求。这是因为,无效婚姻制度设立的目的在于防止不符合婚姻实质要件的人进入婚姻关系,而当法定的无效情形已经不存在时,婚姻关系已经符合了法律规定的条件。 以未到法定婚龄为例,如果结婚时一方未达法定婚龄,但在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时,双方均已达到法定婚龄,那么这种无效婚姻的情形就已经消失。此时,若一方再以结婚时未达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法院通常不会受理或者会驳回申请。 从法律原理上讲,婚姻关系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和持续性。当法定无效情形消失后,再去否定婚姻的效力,可能会对当事人的生活和社会关系造成不必要的影响。而且,此时的婚姻已经具备了合法婚姻的实质要件,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 所以,当当事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时法定无效婚姻的情况已经消失,法院一般会根据具体情况,不支持其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维护现有的婚姻关系。这也是为了保障婚姻关系的稳定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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