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损害赔偿是怎样规定的?


行政执法损害赔偿,简单来说,就是当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的过程中,因为违法行使职权而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那么受害人就有权获得相应的赔偿。 从法律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为行政执法损害赔偿提供了明确的规范。该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这是行政执法损害赔偿的基础法律依据,明确了受害人获得赔偿的权利。 行政执法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人身损害赔偿和财产损害赔偿。在人身损害方面,例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受害人都有权要求赔偿。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在财产损害方面,如果行政机关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或者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给当事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受害人也能获得赔偿。依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返还财产;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依照规定赔偿。 要求行政执法损害赔偿,一般需要经过申请、受理、审理、决定等程序。受害人要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申请,赔偿义务机关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要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如果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总之,行政执法损害赔偿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它让公民在面对违法行政行为时有了维护自身权益的途径,也促使行政机关更加依法行使职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