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之债的实体权利消失了吗?
我在和别人的债务往来中,有人提到了自然之债。我不太明白这到底是怎么回事,现在就想知道自然之债形成后,它的实体权利是不是就消失了呢?这对我后续处理债务关系很关键,希望能有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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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之债是一个法律术语,简单来说,它是指虽然在法律上没有强制执行力,但在道德层面具有一定约束性的债务。当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自然之债时,债务人可以选择履行或者不履行。如果债务人自愿履行了自然之债,那么履行后不能再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债权人返还。 从实体权利的角度来看,自然之债的实体权利并没有消失。债权人依然享有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权利,只是这种权利不能通过法律强制手段来实现。也就是说,债权人不能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强制债务人履行债务。 根据《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自然之债虽然不能通过法律强制力来保障实现,但它本质上依然属于债权的范畴,债权人的实体权利是存在的。 例如,超过诉讼时效的债务就属于自然之债。当债务超过诉讼时效后,债权人向法院起诉要求债务人还款,法院不会强制要求债务人履行还款义务。但如果债务人自愿还款,债权人接受还款是合法的,债务人不能要求返还。这就说明,即使是自然之债,债权人的实体权利也没有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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